Is Democracy Possible Here? – Ronald Dworkin
Dworkin大師是1931年生的,也就是說他出版此書的時候是76歲,今年(2011)他仍有新著問世(
Justice for Hedgehogs),光是這種一輩子都沒有停止思考的精神就令人敬佩。
“Is Democracy Possible Here?”是基於美國政治中藍營(民主黨)、紅營(共和黨)強烈的分歧與不可妥協的黨派政治,導致國家面臨強大的對立危機而生。不過除了基本對立以 外,Dworkin覺得不合邏輯的是對立迫使了二元化的社會分歧線出現,他認為「厭惡同志婚姻的人同時也痛恨累進稅率」是來自於政治說服之後的結果。同樣 的問題有來自不同背景的研究,不管哲學的後結構或是社會分歧等路線。但是Dworkin以一個完全符合他風格的方法著手,他要針對各種大的社會爭議提出他 認為合理的解決辦法。不意外的是,他認為這些解決辦法都是植基於一個重要的開始,也就是所謂共通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說,他認為在二元對立的社會中,是存在 的共通基礎的。
這兩個原則是來自於人性尊嚴的基礎,他們分別是:
1. 內在(固有)價值(intrinsic value)原則:每個人的生命中都有一種特別的客觀價值,關係到人生命中的潛能。我們會認為這些潛在的能力或可能性被實現是好的,被浪費是不好的。同時 生命的成功跟失敗也不會只跟當事人有關,這樣才有重要性,每個人都有理由渴求成功並哀惜失敗。
2. 個人責任原則(personal responsibility):人有實現成功人生的個人責任,不過當然是可以自行判斷何種人生是成功的。他可以順從任何來源的需求,但必須是自己的決 定,反映出個人考慮後的判斷,這種判斷是個人對自己生命如何履行的神聖責任。
從這個邏輯出發,他在這本小書中討論了恐怖主 義與人權、宗教與人性尊嚴、稅制與政府正當性等龐大問題。以本書的篇幅來說實在是非常驚人,雖然很多議題作者在其他著作中討論過,他也不忘以註解的方式放 大絕說「這論證很複雜,我在別處寫過了,這裡不談」。不過簡明扼要、邏輯嚴謹的論證還是非常符合Dworkin一貫的風格。
宗教與恐怖主義之於台灣社會是比較遠離脈絡的。不過社會公平正義議題與政府正當性的部分倒是十分值得吾人思索。
再 討論稅制之前,必須要先考慮到所謂的「公平正義基礎」、「政府的正當性」以及「政府責任」問題。首先從兩個原則之中的固有價值原則出發,如果每個人的生命 都有一樣的固有重要性,那顯示了我們不能以蔑視別人人生的那種輕蔑態度來對待他人,也就是必須對他人有某種程度的關心,不過並不要求必須以對待自己、家 人、朋友等的同樣關心程度對待別人。
而一個政府擁有強大的權力去直接規範處於社會中個人的權利義務,甚至可以使用軍隊及警 察這種壓迫性的力量。在這種情況下,政府一定要在道德上站得住腳,進一步的說,政府必須要具有政治正當性。而正當性要如何獲得呢?一種看法是政府必須要保 持各種面向的正義才有正當性;另一種則是人民的同意做為正當性基礎。並且因為上述兩種理想型的不可得,而產生略為縮減的相似模式。
Dworkin 認為理想型的標準太過嚴苛,但是降低標準的模式會讓說服力減低,所以應該由他提到的兩個原則出發,正當性的來源應該是政府要平等的看待與尊重每個人的人性 尊嚴,承認每個人生命的同等重要性,接受每個人對自己生命的責任,並且做出一致的行為去治理人民,那麼政府的正當性才能成立。所以對一個被歧視的群體來 說,政府的正當性是不存在的。但是相對來講,如果一個政府可以保持大部分的層面都擁有正當性,那麼因為少數政策決定對政府實行全面性的公民不服從,就很難 具有道德上的高度。但是如果是針對該政策的抵抗,那政府就很難站得住腳。
處理完政府正當性這塊,就必須要進一步處理的則是 政府責任的部分。Dworkin認為保守主義者或是古典自由主義者經常崇尚的小政府、放任主義並不能夠完全保證上述原則的實踐。因為政府的作為與不作為, 都會影響每個公民生活時所能使用的資源。也就是說,除了個人能力、選擇、運氣、時間等等經濟變數以外,政府所作為跟不作為、法律、政策等政治變數都對人民 生活有很大的影響。同時,如果即使大家同意最小政府的型態,在現代民族國家中是無法做出任何政治決定的。那麼如果我們選擇了一個權力較大的國家,則這個國 家與政府就不能棄人民於不顧。
當政府「干預」人民的生活,特別是經濟上的生活時,常見的批評首先是指這是共產主義化,想要 把所有的人平等、均富。不過這個議題上幾乎沒什麼好討論,因為不管是保守或自由派都沒有這樣的論點。Dworkin認為這本來就不可行,因為最後結果的齊 頭平等會造成人的行為與經濟結果脫鉤,或是完全由政府指導經濟行動的計劃經濟,都會違反了「人為自己人生負責」的原則。但是如果用效率較佳、整體經濟成果 較高來合理化貧富差距拉大的政策是不能接受的,他在這裡舉了一個例子(他真的很愛舉例):「如果買一間最大的房子,卻分配給其中最小的孩子黑暗而過分狹小 的臥房,是不能夠顯示出對所有家庭成員一致平等的關懷的」。
不過對於Rawls的對最差處境者補償的第二原 則,Dworkin認為有其缺漏,因為這種補償把個人選擇與個人命運的關係切斷了。因運氣及天賦而帶來較差的處境是不能接受的,但是也不能忽略個人選擇與 責任這部分,事實上這也是右派經常批評左派的論點:為何我要拿辛苦工作的所得納稅養好吃懶作的人?為什麼他們不能自己負起人生的責任?
因 此Dworkin認為如果在事前平等(例如改善危險的工作場域、對可能的傷害與疾病提供的保險)比起事後平等(例如改善那些因意外殘疾的人之生活以及照 顧)還更好,因為事後平等太難排除因自己經濟選擇而產生的後果。所以一個理想中偏向保險的稅制系統是被他認為較為有效而公平的。當然由於有些人比較沒有 錢、遇到不幸風險的機率不均、或是天生就要依賴這個「保險制度」而造成這個事前平等保險制度不如一般所知的保險,不過考量到假定在原初起點相同的情況下, 一般人都會認為如果未來收入較高,可以付出較高的「保費」來保證自己可能遇到的風險,那麼這樣的不完美就可以透過累進費率的方式來彌補。
這 本書基本上是自由派大師對保守派論點的批判以及挑戰。他所抱持的信念是他認為兩原則是不論保守跟自由派得以立足的基礎,因此從這個原則推出去的各種議題最 終也應該得到相近的結論。不過是否每個人都接受這樣的原則呢?與保持著家父長心態的社會與政治文化恐怕就難以對話了,至於他不斷強調的自由選擇與負責的部 分恐怕也會受到後結構主義者的強力挑戰。不過就一個政策產出的原則來說,倒是極為具體而值得參考,尤其是強調人們的決定必須是詳細思考後的決定,而且必須 要負起責任這點來說,倒是跟Arendt對惡本質的解讀遙遙呼應阿。